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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与中国工商银(3)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牧管局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牧管局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担保主体,担保合同无效。-呼盟工行、华光公司和牧管局于1997年3月7日签订的400万元借款合同是呼盟工行与华光公司恶意串通结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和牧管局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该400万元借款是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形成,这种“倒贷”行为对于呼盟工行来说是为了减少表面上的逾期贷款数额,应付上级,其结果是致使银行利息减少,损害国家利益,而对于牧管局来说,它误认为该笔借款是新发生的,掩盖了该笔贷款为多年逾期贷款这一事实,从而导致牧管局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牧管局明知该笔贷款是由“倒贷”形成的话,那么牧管局是不会为华光公司提供担保的。呼盟工行未认真履行该400万元单位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收贷、放贷业务,致使华光公司将该专项贷款挪作他用,责任完全在呼盟工行。该400万元借款合同既有保证又有抵押,依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呼盟工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致使抵押不生效,这样将代偿贷款的风险责任转移到了牧管局身上,损害了牧管局的利益。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1997年3月7日,但原审判决认定截止1998年6月25日利息高达220余万元,是因为原审判决将倒贷之前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利息,均打入倒贷之后新形成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里,明显不当。故请求判令牧管局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呼盟工行答辩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1981〉10号文件已明确批复牧管局为区直属企业,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呼盟编办均证实牧管局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牧管局上诉称呼盟工行与华光公司有恶意串通行为与事实不符。牧管局领导与呼盟工行领导关系密切。该局领导亲自来我行要求贷款,我行在其要求之下向该局下属单位华光公司发放了贷款,之后的贷款逾期,借新还旧,也是在与该局领导协商后操作的。原审判决对利息计算并无不当。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文件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银行对于企业到期不能支付的利息应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在二审中还查明31993年3月25日,工行信贷部与华光公司和牧管局签订一份单位购建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用途先购建职工住宅40套、面积2400平米;本项贷款商定的贷款额度,根据工程进度实行逐笔核贷,实际借款额以借据为准;借款期限自同年4月20日至1994年12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11.34%,利息按季计收;逾期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按上一个贷款档次的利率计算;牧管局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方履行合同,华光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牧管局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工行信贷部依约发放了200万元贷款。合同期满,华光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牧管局亦未履行担保义务。1994年3月28日,工行信贷部又与华光公司和牧管局签订一份单位购建房借款200万元的合同。该合同除约定借款期限为同年3月31日至1995年3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10.98%以及未约定借款用途外,其余内容与上述1993年3月25日的合同内容相同。合同签订后,工行信贷部依约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但华光公司和牧管局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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