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担保法案例 >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
www.110.com 2010-07-23 17:2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 195号。

    法定代表人:顾传宝,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高勇,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委托代理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

    委托代理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 7月 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 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高延民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用以证明高峰岩的作案事实;

    2、活期存款凭条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储户存款是被高峰岩冒领的;

    3、人事部综合计划司〔人计司(1993)18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93)工银劳字第 20号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1993年社会招收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工商银行聘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事局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聘用合同书,用以证明和平支行是按照规定程序聘用高峰岩,高延民为高峰岩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