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中国电影家协会诉上海《世界电影之窗》杂志社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30563号


    原告中国电影家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康健民,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生,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世界电影副主编,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街21楼3单元202号。

    被告上海《世界电影之窗》杂志社,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595号。

    法定代表人许朋乐,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松,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和平街邮电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区7号楼。

    负责人高文军,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庆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电影家协会(简称中影协)诉上海《世界电影之窗》杂志社(简称电影之窗杂志社)、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和平街邮电所(简称和平街邮电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影协的委托代理人顾磊、徐建生,电影之窗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周松,和平街邮电所的委托代理人朱庆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影协诉称,“世界电影”是我协会拥有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6类“期刊、杂志”,有效期2001年4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自2004年9月起,电影之窗杂志社在其出版发行的《上影画报》2004年第9期至2005年第8期杂志封面上附加冠名“世界电影特辑”、“世界电影之窗”,侵犯了我协会对“世界电影”商标的专用权。和平街邮电所出售了上述侵权刊物。为此,我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影之窗杂志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60万元,支付我协会为追究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3万元;和平街邮电所停止销售侵权刊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