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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我们知道,中国房地产商和银行不但亲同手足,而且水乳交融,这就造成房地产非常了解银行,银行也非常了解房地产商那点底细。

  上海倒楼事件的涉案银行和开发商,双方之间业务开展非常频繁,开发商不只是一次从那些银行融资,那些银行也不只是一次与这家开发商进行合作。银行,是金融领域的专业机构,银行对于自己所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于大额贷款更是如此。开发商最初买地的时候就已经向银行贷款了,银行为了确保此借款人有还款能力,必须对其资质进行调查,必须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调查,总之必须详细了解开发商的情况。但是在中国目前开发商和银行亲同手足的关系下,银行即使了解到开发商资质不够、诚信不高、还款能力不强,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糊里糊涂把款贷给他了,如果银行不贷,开发商也会通过酒桌文化让银行乖乖贷款的。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基于此此种国情和文化,我们很难保证本事件的银行没有和开发商联合起来欺骗业主。银行应该了解到开发商资质不够(据报道,此开发商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银行有条件去了解,并且我们有理由推测银行已经了解到此开发公司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银行既然了解到开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那银行还和开发公司合伙欺骗购房者向其进行期房抵押贷款,那银行在这种抵押贷款合同中就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看看法律对这这种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看《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再来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银行明知开发商资质不够诚信度不高,银行仍然和开发商联合起来贷款给购房者,让购房者从这家资质不合法的开发商购买期房,那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是无效的。购房者(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他们的合同无效,购房者起诉前可以申请先于执行,让法院裁决不用继续还款,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的资产。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因合同取得财产就应该返还,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就应该把购房者的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因为也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购房者也应把开发商的返还款还给银行。由于开发商欺骗购房者,所以开发商是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此时,开发商就应该赔偿购房者为此付出的一切损失,比如税款,比如现在房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损失。银行也是如此,银行知道开发商不具备资质,仍然为开发商提供便利,贷款给购房者(这也是为开发商销售房屋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银行也要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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