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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铲除农作物赔偿9万元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上海一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后,在未与农民就种植的农作物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铲除农作物,结果被一农民告上法庭。11月16日,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沈鞍钢经济损失8.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日,原告沈鞍钢与南汇区某村委会签订租种耕地协议,由沈先生租赁该村土地30亩,租赁时间至2020年12月1日止。其中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004 年11月,被告上海某农业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书,由被告以流转方式使用包括讼争土地在内的480亩土地用以筹建开发项目。此后,原告与被告及村委会就自己租种耕地协议的善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开春,被告使用推土机、挖掘机各1台,将原告租种耕地内的农作物和附属物铲除。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某村委会在未与原告解除承包协议的情况下,与被告就同一地块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从而导致被告强行铲除自己承包地的农作物。现起诉要求赔偿15亩大白菜、14亩莴笋当季的损失9.6万余元等。

    被告则辩称,其不存在过错。原告与村委会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开发项目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进场施工是合法合理的,自己愿意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

     法院认为,因国家开发项目的实施,某村委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租种耕地协议,其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但由于租种耕地协议未对合同解除后的原告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相关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现被告擅自铲除原告的农作物及拆除附属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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