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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谈现代自由心证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情」

    张某开一书店。自2003年3月,张某就多次从李某书店购进书籍。双方的买卖方式是:张某需要进书时,随时电话通知李某,李某便将张某所要书籍通过客车捎给张某,张某再把书款,或者打到李某提供的银行卡上,或者采用现金支付。张某退书也采用捎货方式。每过一段时间,双方结一次帐。通过此种方式,原、被告数次买卖书籍,直至2005年5月,双方因故停止交易。2005年6月11日,李某到张某的书店,和张某进行结帐,结果是张某共欠书款16800元。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后此款经李某多次追要,张某未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还款。

    张某辩称,欠款数不属实。张某向法院提交两张2004年10月5日、11月20日的银行卡回单,两次通过银行卡向李某汇款共11000元。张某称,在以前算帐时,因两张银行卡回单在家里放着,未拿到书店,所以没有从欠款中扣除,现在只欠李某5800元。张某还向法院提交2005年6月10日李某列出的两张算帐清单,上面没有列上此两次汇款。

    李某称,双方算帐也不仅是书面形式,还有很多口头结算的情况。张某提交的两张算帐清单,是张某在与被告最后一次算帐的前一天,在自己的书店里单方列出的,它只是双方算帐内容的一部分。张某所称的两次用银行卡汇款11000元,已在以前算过帐了,不应再从欠款中扣除。

    「审判」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出具欠条之前的二份向原告付款共计11000元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该11000元,是否在以往原、被告算帐时已经结算过。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欠条,被告则提供了具有收据性质的“银行回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相互都没有异议。那么,这“银行回单”上记载的11000元,到底在欠条之前的结算中算过没有呢?这是本案的一个难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如何处理呢?

    此案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二张银行回单,没有显示在原、被告2005年6月11日的结算清单上,说明该“银行回单”上记载的11000元汇款未在算帐时扣除,应从欠条上的16800元中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2005年6月11日算帐时,虽未在上面列明该11000元,但因该11000元款的日期离此次算帐时间较远,原、被告以前曾多次结帐,结帐的方式也不限于书面,该11000元很可能在以往算帐时扣除过了,应以原、被告最后一次算帐,即2005年6月11日算帐后,出具的欠条,来确定欠款数额。即应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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