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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养殖户杨树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同时,杨树清又与本村村民周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双方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货付款。次年元旦,杨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尽,杨树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购买的饲料草。周某则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饲料草供给的艰难,同意了周某的提议,用两头奶牛换取了4000公斤饲料草。但次日,杨树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钱再买回该两头奶牛,周某则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杨树清遂以周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奶牛,周某则称“买卖既做,绝无反悔之理”。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乘人之危的认定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在此之后,杨树清由于自存的饲料草被烧掉,要求周某提前履行,这对于周某实际上并无不利之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周某此时应该协助杨树清渡过难关。相反,周某却恃对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用两头牛换取自己的4000公斤饲料草,杨树清迫于情况紧急,不得已答应了对方的苛求,用自己价值1600元的奶牛换取了对方价值仅800元的饲料草。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这可以认为为乘人之危。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原告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返还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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