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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案情:

  原告某多种经营公司自1993年起多次向从事兽药经营的个体户张某供应兽药,张某分别向某多经公司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至2003年4月,张某尚欠多经公司兽药款115572.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多经公司遂于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兽药款11557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某辩称,购买原告兽药属实,但是买卖行为以及出具欠条均发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多经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张某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并赔偿损失。

  二、问题的提出

  该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而引起的纠纷案。但是,由于被告不具有兽药经营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适用则从何时起算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法律问题的认定:一是该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二是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三是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当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占大多数,其中无效合同纠纷占相当部分,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忽视上述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盲目裁判而导致错案。鉴于我国尚未对财产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司法解释,因此,笔者拟通过对学界研究成果的学习和探讨,从而在实务上对上述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拙见,以求教于同仁。

  三、关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在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是根据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可分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和物权请求权说。

  1、不当得利请求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为代表。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1」。

  2、物权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则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此时,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原物已灭失构成给付不能时,则转变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即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目前,我国立法及学界通说即采纳这种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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