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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车索赔案分析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6点,甲欲搭乘乙的出租车至A地。在上车之前,甲对乙说:“我要在7点之前赶到A地与丙签约,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的利润。”乙答道:“绝对没问题。”后来,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车行缓慢,且乙的出租车因为加油而耽误了一点时间,结果甲未能准时到达A地。于是,甲要求乙赔偿10万元的利润损失。

  分析:

  一、客运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本质特征在于合同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均衡。

  有人认为,本案客运合同中乙所得到的报酬(车费)与其违约之后要承担的赔偿数额相差极大,构成了显失公平。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把合同义务跟合同责任相混淆。合同责任本身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都是一种给付,前者是后者的变形,但给付的形式和范围往往是不一致的,前者的范围一般要比后者大一些,比如在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一般除了要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责任之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因义务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显失公平合同所说的权利义务不均衡是指合同履行结果所导致的双方利益不对称,并非一方得到的给付与其违约之后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的不对称。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违反的不是很重的义务,但是照样可能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远远大于合同义务的严重损失。

  二、乙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与自己意思相悖的合同,并造成了较大损失。对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条款或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重要的条款,一般可以成为误解的对象。

  那么,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属于误解?此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在德国,这种情形属于自始不能,如果是自始主观不能,合同仍然有效(除非相对方知情),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是自始客观不能,合同无效。英美法认为,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可能履行,属于一方的错误或双方的错误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在缔约时就已出现履行不能的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不履行的构成违约。我国立法没有关于自始履行不能的规定,分别情况可以按重大误解、欺诈或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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