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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朝阳诉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16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终字第21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朝阳,男,48岁,福建省泉州市人,现住那大晨光购物中心5栋07号。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分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傅玉妃,女,28岁,儋州市人,现住那大立新街28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卫;审判员:钟山雨;代理审判员:陈子强。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青;审判员:梁振文;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肖朝阳诉称:1996年10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晨光购物中心第6栋05、06号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从1996年10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我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65000元。但被告违约,于1999年11月2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傅玉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在同等条件下,我享有优先购买权。

    被告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傅玉妃述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购买房屋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我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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