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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200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琼C30795号东风自卸车,从琼山市东山镇往美仁坡方向行驶。当天下午约6时20分,途经遵谭支线47公里处时,因避让在该路段行走的牛群而采取急刹车,导致该车偏左占道,致使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及摩托车上的乘客张×芬、张×仙受伤,黄×花?熡ざ? 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经查,该东风车是梁某购买后以定安县的林某名义申请登记,即琼C30795号东风车的登记车主是林某。后梁某将该车转让给李某,未办理过户手续。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受害人王某、张×仙、张×芬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和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系琼C30795号东风车的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根据有关规定,对李某赔偿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56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承担垫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交付的认定,应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承担垫付责任部分,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上诉人林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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