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运输途中液氨泄露致损该由谁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003年11月9日,赵金华在温岭市泽国镇樟王村废旧物资调剂市场,经该市场狄宝富介绍,通过电话向蔡正德(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其存放在该市场出售的液氨,双方约定每吨2000元,货运到地(路桥化工市场)后场地费、运费、货款一并付清。尔后,狄宝富将一只液氨瓶交付给张冬生(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上岗资格证)承运。午12时许,张冬生驾驶拖拉机途径峰江街道打网桥村时,液氨大量泄露,造成钟永桂等多人中毒,附近村民追上与张冬生发生纠纷,以致当日无法继续运输。次日,张冬生将液氨瓶送至路桥化工市场,赵金华经查验,发现重量不足,后与蔡正德达成减少货款500元的协议,赵金华实际支付货款1040元。钟永桂住院治疗16天,医生诊断为急性气体吸入性中毒等,共用去医疗费7649.83元。2004年2月9日,钟永桂以赵金华、蔡正德、张冬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8234.35元。

  被告赵金华辩称:我与被告蔡正德之间的液氨买卖合同,口头约定货运到地后付款,液氨运输途中发生泄露,当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蔡正德承担。

  被告蔡正德辩称:液氨瓶交付被告张冬生运输后,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赵金华承担。

  被告张冬生辩称:承运过程中,由于阀门松动发生液氨泄露,造成原告损害属实,责任应由买卖双方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液氨泄露污染空气虽未经环境监测部门测定,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等多人急性中毒,说明有害气体在空气中已达到了污染的程度,应当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液氨的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液氨买卖双方“货运到地(路桥化工市场)后场地费、运费、货款一并付清”的约定,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液氨泄露协议减少货款500元的事实,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液氨所有权尚未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蔡正德承担。至于运费由买方支付,只是买卖双方对费用负担的一种约定。被告蔡正德关于液氨在交付运输时,就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赵金华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蔡正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永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375.83元。二、驳回原告钟永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案中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点 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