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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璐诉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璐,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打浦路80弄2号楼32层F座。

    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33号4楼402?404室。

    法定代表人:项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璐的委托代理人左孝蓉,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海丽花园原业主委托,在海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按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承担。现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订立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倪璐承担,倪璐拒付物业管理费无合法依据。故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倪璐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之请求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OO年六月二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二、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人民币2,474.0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倪璐负担。判决后,倪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倪璐上诉称,其虽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但并不表示对承诺书中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认同。原审法院以3‰计算滞纳金不公平,故要求撤销原判,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则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倪璐系本市打浦路80弄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力海丽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1997年12月26日,倪璐办理了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入伙手续,并签署了《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倪璐承诺愿按管理公约规定,每月十五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以2元/平方米月核收)。如逾期不交,按每逾期一日加付3‰的滞纳金等。期间,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发展商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另查明,1998年2月28日,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该物业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税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海丽花园》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管理、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倪璐负担。嗣后,倪璐因家中宠物丢失,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故拒付1998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至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0年3月29日具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倪璐立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及计算至2000年2月的滞纳金人民币2,474.0l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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