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生姜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生姜10000斤,每斤单价1元;乙付给甲定金2000元;甲每少供应一斤生姜应赔偿给乙0.9元的经济损失,乙每少收购一斤生姜应赔偿给甲0.9元的经济损失。在生姜收成时,生姜市场价格上升为每斤3.5元。甲不把生姜供给乙,而以高价供给其他收购商。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

  [分歧]

  这是一起如何适用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对定金和约定的赔偿损失,两项只能择其一,要么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可以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如果再主张定金时,则其总值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价金总和,即两项合计只能为10000元。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定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同时执行。因此,要判断这三种意见孰是孰非,首要问题是要辨析约定赔偿损失的性质,即约定赔偿损失是属于违约金的性质,还是属于赔偿金的性质,或具有双种性质。要辨析约定赔偿损失的性质,首先要加深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对该款前一部分的理解比较容易,但对后一部分“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约定赔偿损失)的理解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产生歧异,有的认为约定赔偿损失是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有的认为属于赔偿金的性质。笔者对该问题的理解,谈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同仁参考,以此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笔者认为:

  一、约定赔偿损失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第一,从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上看,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1.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约定赔偿损失符合违约金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