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商被拖欠工程款时,只能状告总承包商而不能直接状告拖欠工程的发包人,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新解。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总承包商)给付原告彭某(分包商)建设工程款20408.26元,同时责令被告某部门(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商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彭某承担付款责任。
1998年,被告某部门按上级政府要求承担15座旧桥梁重新修建的任务后,被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部门承建15座桥梁的修建任务。
王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原告彭某商定,并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6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同年12月15日与彭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共约定彭某分包三座桥,并约定三座桥梁工程的总造价为38100元。
合同签订后,彭某组织人员对三座桥梁实施了施工。其承建的三座桥在合同签订次年即陆续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彭某从王某处已结得工程款3591.74元,尚欠工程款34508.26元, 王某未能及时支付。2002年春节前,彭某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协调彭某先后数次直接从发包部门预付工程款累计14100元,余欠工程款为20408.26元。2002年5月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彭某发出信函,对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表示遗憾,认为未能及时给付的原因系有关单位领导的行为所致。彭某追索工程款多年未果,引发诉讼。
案发后查明,2004年1月1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发包部门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364900元,发包部门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38400元。
原告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建设公司未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为此,彭某以建设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变更行为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工程发包人某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假借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某部门达成15座桥梁的总承包协议后,又将其中的三座通过协议分包给我;但我按照协议施工完毕数年之后,仍被拖欠工程款20408.26元,经多方交涉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部门向我支付上述工程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我单位是1998年按上级的要求组建的联营企业,我本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我单位严重亏损,资产和债权严重流失;我为此已多次向有关部门作过反映,至今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彭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 上一篇:商品房预售中退房该怎么办?
- 下一篇:姚景文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相关文章
- ·工程款追讨无着 发、承包人皆成被告
- ·某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 ·西藏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
- ·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如何应对
- ·车辆被承包运营,发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
- ·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
- ·浙江一镇政府拖欠工程款 法院依法判令要求支付
- ·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 ·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向法院起诉应由何
- ·徐子泰诉柴河林业局第三中学拖欠工程款纠纷抗
- ·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
- ·拖欠工程款典型案例及启发
- ·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 ·南靖县政府拖欠百万工程款
- ·南靖县政府拖欠百万工程款 法官跋涉千里结顽案
- ·福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诉曾华燕拖欠工程款纠纷上
- ·拿起法律武器 追讨拖欠工程款
- ·雇员受损,有过错的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共同侵
- ·雇主范某与第三人施某能否成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