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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W市盛兴公司

  被告:W市某郊县农工商贸易公司

  第三人: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

  (一)案情

  被告在1993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以后又因向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40万元,两项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按每吨3600元价格计算,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1995年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原告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关于被告是否应履行还款协议问题,曾有不同的观点,但大多数人主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货款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货款,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第三人只是欠了被告的货款,对原告并不负有债务,原告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欠了被告的债务;而被告又故意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保护债权,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作者的观点

  我认为: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需要在法理上予以明确。

  1.被告是否有义务于1995年4月底以前还款?从本案来看,被告欠原告9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4年10月底还清。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规定:被告“应在1995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于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而外贸进出口公司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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