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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以下简称稻种户)。
  委托代理人:田安帮、陈应久、田大建、田中顺、刘国清、董文佑、吴恩华,安岳县元坝乡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景高,安岳县努力乡农民。
  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茂中,安岳县种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开元、高代权,安岳县法律顾问。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和努力乡1569户稻种户于1983年9月24日,与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签订了63份籼优二号杂交水稻制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一)安岳县种子公司负责制种技术指导,及时提供制种亲本种子、制种所需标准氮肥(每亩160市斤)、柴油、薄膜、农药等。(二)1984年的稻种成熟后,种子公司按兑换或议价的办法收购稻种。兑换,每斤稻种换9斤稻谷;议价,每斤稻种甲级为2.05元,乙级为2元。稻种收购完毕,种子公司在20天内,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清价款。(三)稻种户应听从种子公司统一指导,以村民小组统一规划隔离区,统一制种田的小春作物和播种时间,统一规划父本育苗点,统一母本摧芽分户播种,统一抽水耕田,统一时间交售稻种。(四)一般水稻与种稻相互间距必须在5丈以上,在隔离区内栽种其他水稻,种子公司有权割除,损失由稻种户自负。(五)制种田当年小春作物只准种油菜和绿肥,不准种小麦,不准用冬水田作制种田。(六)稻种纯度必须达97%以上,如杂株超过5%,种子公司有权罚款。(七)稻种交售前,用清水选种,做到一干、二净、三饱满、四无黑粉病粒。(八)稻种户自用种,不得超过制稻种总产量的5%;除自用种外,其余全部交种子公司收购,稻种户不得外流串换,否则种子公司按每亩制种田罚款50至200元。
  合同签订后,稻种户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制种生产。
  1984年7月31日,种子公司在收购稻种前,未与稻种户协商,依法修改合同,却代安岳县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今年两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议价收购杂交水稻种子价格规定为:甲级每斤1.59元,乙级每斤1.55元。8月,种子公司按上述通知规定的价格收购稻种。稻种户对种子公司违反合同、擅自降低收购价格不满,3天交售稻种不到3万元。种子公司见此情况,便向稻种户宣传稻种要提价收购,并通过行政手段,向稻种户施加压力,警告稻种户如外流串换稻种,要按合同规定罚款。因此,稻种户积极向种子公司交售稻种。10天内共交售甲级稻种635833.8斤,乙级稻种1001.5斤,甲级占99%以上,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绝大多数稻种户交售稻种后,种子公司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坚持按“通知”规定的价格付款,并决定将分别有8年、2年种子基地历史的元坝乡和努力乡不再作为种子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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