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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千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光,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洪池,天津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维民、李思杰,该公司信贷部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投)、原审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10月15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金字97041号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天津国投提供信托资金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给广州物业作为流动资金专项用途。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广州物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时,天津国投有权向广州物业存款账户收取借款。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罚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广州国投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借款人无论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应支付的罚金时,无条件向天津国投代为支付。同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又签订了一份信托存款协议,约定:广州物业将人民币1650万元存入天津国投,存款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即年息为1.98%,存款期限内广州物业不能动用该笔存款,期满由广州物业委托天津国投支取并用于还款。

    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后,天津国投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广州物业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合同到期后,广州物业于1998年4月29日偿还本金1650万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万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广州国投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天津国投为索要上述款项及追款所支出的费用,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物业归还尚欠贷款本息22121042元,广州国投对广州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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