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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介绍

  1992年5月13日,黑河中大经济贸易公司给长春市宽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出具库房钢、工字钢1200吨的供货证明,8月8日正式签订合同,履行期为1992年8月至12月,宽城外贸公司依此汇入黑河中大公司113.2万元。1992年8月7日,黑河中大公司与四平市物资局签订购销钢材意向书,由黑河中大公司供库房钢,每吨1600元。9月3日,四平物资局与黑河坤阳公司签约,供给黑河坤阳公司型钢800吨,每吨1800元,黑河码头交货。9月10日,黑河坤阳公司与辽阳市宏伟托盘厂签订供货合同,供托盘厂800吨型钢,每吨2800元,东辽阳站专用线交货。9月25日,黑河坤阳公司向黑河中大公司交预付款100万元。

  1992年10月16日,黑河中大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库房钢336.582吨,工字钢299.46吨,在黑河码头,将库房钢交付给宽城外贸公司,将工字钢交付给四平物资局,四平物资局转交给黑河坤阳公司。宽城外贸公司与黑河坤阳公司对工字钢货权产生争议,宽城外贸公司将两种钢材全部办理了入库手续;黑河坤阳公司则持商检通知单办了入库手续,并办完清关完税手续后,先后提走工字钢66.2吨。宽城外贸公司见工字钢陆续被提走,遂开具外运提货单,于11月17日另办提货手续,将库存的233.26吨工字钢全部提走销售。黑河坤阳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虽然在监管期过后货物所有权可以发生转移,但是,进口货物所有人将货物售给何人,仓储部门即与何人形成仓储合同关系。在黑河中大公司已将此工字钢售给四平物资局,该局又转卖给黑河坤阳公司的情况下,宽城外贸公司开假外运提货单将工字钢全部提走,侵犯了所有人黑河坤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给黑河坤阳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黑河中大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判决宽城外贸公司赔偿黑河坤阳公司经济损失629802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黑河坤阳公司分别与四平物资局和辽阳宏伟托盘厂签订的购销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黑河坤阳公司以每吨2800元价格销售工字钢,是双方自愿,并非牟取暴利。宽城外贸公司虽与黑河中大公司签有工字钢购销合同但没有履行,又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所有的工字钢提走,系侵权行为。黑河坤阳公司依海关法规定在海关结束监管发出放行通知之日即取得工字钢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宽城外贸公司与黑河坤阳公司订有工字钢购销合同,且其订约在先,已交付货款,因而其提走工字钢的行为是合法的履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一、二审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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