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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冷风库诉重庆铁路东站易腐货物逾期运到变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河北省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以下简称冷风库)。

  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以下简称重庆东站)。

  1997年4月25日,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了第81715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即货物运单)。约定由藁城站承运雪梨一整车2400件(重40吨,价值96200元),发往重庆东站,收货人第三军医大学;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中言明“运输十五天不烂”,付运费6816.14元,并向保险公司不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3万元。藁城站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易腐货物”,当日将雪梨装入P3100916号栅车承运,货物运到期限九天。5月14日,该车雪梨到达重庆东站。5月15日卸车时,发现腐烂变质2293件,完好货物107件,重庆东站即编制了货物记录载明:“藁城发重庆东整车雪梨,卸检后未施封,二侧车门螺栓拧紧,开门车内有腐臭味,全批纸箱外有不同程度湿迹,开检见内货腐烂变质严重,卸后清点整理,完好货物107件,其余全部腐烂变质,车底有9米长、2.1米宽的湿迹。”重庆东站并附货运事故查复书载明:“货物腐烂变质属铁路责任,请中保公司核赔,联系收货人与保险公司接洽处理。”收货人将雪梨损失的情况告知冷风库,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后以铁路责任为理由,拒不赔偿。重庆东站以保险公司已接洽处理,冷风库又不是货物运单上的合同单位为理由,未予赔偿。藁城市供销社果品生产综合服务社出具证明,其是受冷风库委托托运雪梨,一切事宜由冷风库全权处理。冷风库遂起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冷风库诉称:因承运人在运输中违反了《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造成货物腐烂变质,货物损失达96200元,运杂费、差旅费损失29400元,利息损失10248.30元,总计135994.3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东站予以赔偿上述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重庆东站答辩称:1997年4月25日,托运人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由藁城站发往我站雪梨2400件,5月14日车到卸货发现腐烂变质2293件,托运人投保运输险3万元。我站编制货物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联系保险公司与收货人接洽处理。原告称货物价值96200元,但该货保额不足,应由托运人负责。原告冷风库既不是货物运单上的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不符合本案主体资格。故我站不负赔偿责任。

  审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冷风库可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货物逾期运到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可以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赔偿责任。雪梨腐烂变质2293件的原因,是在运输途中对易腐的雪梨逾期十天运到造成的,重庆东站的货运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能予认定。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现场作出查勘报告,以属铁路责任不予赔偿,原告冷风库要求货物的到达站重庆东站赔偿货物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车货物未办保价运输,且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每吨货物实际损失最高赔偿2千元;对完好107件雪梨及运费不应赔偿。购梨贷款利息、差旅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二、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24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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