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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省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大道龙泉阁三楼。?シǘù?表人:叶绍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俊生,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副秘书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宇力,汕头市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银宫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宇力,汕头市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台山市银宫酒店(以下简称银宫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银宫酒店业主李绍铭及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均为澳门居民。1996年初,万信公司因开发珠海渡假村基建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遂与银宫酒店联系借款事宜,双方口头约定万信公司以优惠价格向银宫酒店出售其所开发建设的房产以作还款。银宫酒店经与财政局联系,商定共同贷款给万信公司。

  1996年7月16日,万信公司与财政局属下的台山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管办)、银宫酒店、澳门恒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财管办贷给万信公司1300万元、由银宫酒店与恒业公司贷给万信公司3250万元,用于开发珠海渡假村边填海工程;贷出款项大部分通过银行信汇形式转入万信公司指定的帐户、现金的交接凭万信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6个月;叶绍煊以其个人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银宫酒店愿充当万信公司向财管办借款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还责任。次日,银宫酒店与财管办分别以汇票形式各将1000万元款项汇入万信公司帐户,财管办将现金300万元交给万信公司,银宫酒店将2250万元现金交给万信公司,恒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万信公司于次日出具四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款项3250万元,并注明现金2250万元、汇票1000万元;同月25日,万信公司再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款项1300万元,并注明现金300万元、汇票1000万元,以上六张收据均加盖万信公司印章并由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签名。各方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万信公司到期未能还款,财管办、银宫酒店、恒业公司与万信公司遂于1997年1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书》,约定将借款期限延续至1997年7月16日止。续期期满,万信公司仍未能还款,各方当事人又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第二次续期合同书》,约定将还款期限延续至19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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