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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案情」

    原告:陈启刚,男,25岁,住四川省万源县太平镇红旗路14号。

    被告:万源县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潘传富,主任。

    陈启刚系个体经营户。1989年8月16日,陈启刚与湖北省仙桃市城东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签订了800米化纤过滤布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每米单价9.10元,货到付款,按到货实有数汇款(电汇)”。该月19日,编织厂交货700米,价款6370元。陈启刚收货后,与编织厂来人一同去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取款。陈启刚自己填写了取款凭条,盖好所留印鉴,交信用社经办人,从其活期存折上支取4000元,付给了编织厂来人。余欠2370元,陈启刚与编织厂来人约定,本月23日再付。信用社应编织厂来人的要求,当即以信用社为汇款单位,编织厂为收款单位,办理电汇手续,将4000元货款电汇至湖北省仙桃市农行编织厂的账户,并复制了一张电汇汇款回单交给编织厂来人,以便查询。当天,信用社通过万源县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又通过万源县农业银行,划款电汇。因湖北仙桃市是刚由原沔阳县改名,该市农业银行联行密码尚未公布,货款无法汇出。8月20日,万源县农业银行将此款退划到万源县工商银行。8月22日,万源县工商银行又将此款退划到信用社帐户,但未将该款退划进账事告知信用社。信用社收到万源县工商银行的兑帐单后,也未查对此款。8月28日,陈启刚到信用社口头反映购货受骗,并询问电汇之货款能否截住?信用社经办人答复,电汇很快,一般24小时即到。9月4日,编织厂因未收到汇款,派人持电汇回单前来信用社查询,查知此款未汇出,已退划至信用社账户。应编织厂来人要求,信用社将原电汇改为票汇自带。9月7日,陈启刚又到信用社汇款时,无意中得知4000元货款几天前才被汇走,即要求信用社追回。但经查询汇入银行,已被编织厂支取。

    为此,陈启刚向万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货款汇出后,我发现购货受骗,口头向信用社挂失,请求将此款截回。但这笔款在我挂失后才汇走,使我遭受经济损失,应由信用社赔偿。

    信用社辩称:陈启刚系我社储户,他支取在我社的存款以支付编织厂货款,我社按规定办理了支款手续,储户与我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终结。此后,电汇的4000元货款,其所有权已转移给编织厂,给编织厂办理票汇业务是合法行为。陈启刚要求我社截住汇款,按银行规定,不存在为其承担截留的义务,原告的索赔理由不能成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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