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 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
[评析]:
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经常涉及的主要问题。因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对土地使用的状况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对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操作方法也各异。笔者就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谈自己的看法。
当企业破产时,宣传部有哪些财产可列入破产程序支配民法通则规定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它维营官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动产属于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毫无异议,但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是否作为责任财产,在企业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在实践中,人们以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法释(2003)6号文件《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保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这条规定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处理方式——即由人民政府收回,依法处置。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排斥在企业维营管理和财产之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为企业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破产时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一、将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收回无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在用途和转让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反面规定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使用期限的权利。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因草拟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因划拨而取得的地使用权收回故国家不得因该等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而可以限时收回。
- 上一篇:不得以申请破产为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 下一篇:破产法案例分析
相关文章
- ·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探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问
- ·从案件看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收回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也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探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划拨土地使用权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