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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破产财产
www.110.com 2010-07-24 10:10

  蓝天啤酒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该公司隶属于该市轻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原价70万美元的原西德进口设备,是该市范围内唯一啤酒生产线。公司占地百亩,其中大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该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300元,其中有抵押的债权额为97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该企业的债权为:

  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该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总计910万元。

  企业欠职工医药费6.3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该企业的清算组。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问:

  1、是否可以宣告申请人蓝天啤酒公司破产还债?法律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2、破产财产总额为多少?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4、本案如何清偿?清偿率为多少?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破产财产总额为966万元。其中该企业的债权为56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4、 本案情况具体如下:

  破产费用为20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7万元;

  支付的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职工医药费6.3万元;

  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828.5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清偿率约为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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