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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案情]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称长城汉办)

    被告宜昌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

    1996年8月1日,原宜昌市工贸发展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原中国农业银行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共97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7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工贸公司未按期还款。因银行内部机构调整,上述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承接。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与长城汉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本息转让给长城汉办。2001年6月4日,长城汉办向原工贸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至2001年3月20日,工贸公司欠款本金97万元、利息210154.50元。在该通知书尾部债务人处盖有“宜昌市工贸发展公司安全保卫”印章,并由明珠公司副经理谭永翠签名,签收时间为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29日,长城汉办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湖北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催收暨售卖公告》,通知债务人原工贸公司并向其主张权利。长城汉办在诉状中称其直到2003年9月才知道原工贸公司早于1999年5月6日被工商部门注销,债权债务由明珠公司承担,遂于2003年10月20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谭永翠1999年7月任明珠公司财务部长,2001年任明珠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5月6日工贸公司注销,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已销毁,债权债务由明珠公司承担。

    [裁判要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7年4月1日借款到期,因债权人长城汉办未及时催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1年6月4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不能视为对明珠公司主张了权利从而导致时效中断,谭永翠的签字不能认为是明珠公司对债务进行的重新确认;2002年3月29日《债权转让、催收暨售卖公告》可证明其有主张权利的行为,但是只能溯及债权受让之日即2000年6月6日,而本案债权两年时效期限已于1999年4月1日前届满,《债权转让、催收暨售卖公告》不能引起时效中断。故判决驳回长城汉办的诉讼请求。长城汉办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长城汉办主张债权是否超过时效是本案争议的唯一焦点。2001年6月4日,长城汉办向原工贸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可否视为向明珠公司主张权利,债权得到了重新确认,是焦点中的焦点。为此,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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