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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与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林和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该交易所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金梅,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山,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

  上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广联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联〉期货交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北广联通过广联所的会员单位广州中期期货经纪公司的二级代理,在广联所进行和ll米期货交易。1996年3月,买入的9603灿米标准合约进入交割月,北广联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1996年3月20日未予平仓,而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同月29日,北广联通过其经纪公司与广联所办理了灿米交割手续。交割灿米的品级为标准一等晚拙,交割的实际价格为每吨2564.92元。其中16110吨粒米,广联所指定北广联在其注册交割仓库上海浦江仓储公司奉贤邬桥粮库(以下简称浦江仓库)提货,并按规定以每吨50元运输贴水向北广联补贴人民币805500元,并向北广联提供了广联所的和灿米标准仓单16110吨。扣除运输贴水后每吨交割灿米的价格为人民币2514.92元,总价值人民币40515361.20元。北广联收到仓单后,因对灿米的数量及质量有异议,即向其经纪公司及广联所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广联所对该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测和仲裁。广联所收到北广联的书面异议和要求后,表示同意接受北广联对9603合约的交割灿米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申请,并明确仲裁机构是上海市粮食局质量检测中心。同时,广联所出具函件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上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存放于浦江仓库的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验。后因北广联与浦江仓库就质量检验一事协商不成,广联所委托的质量检验之事未能进行。1996年4月22日,北广联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江仓库、广联所给付国标晚灿16100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浦江仓库中北广联所持仓单项下的16110吨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验。该检验测试中心经对16110吨灿米抽样检测,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按国家标准规定共检验10项质量指标,其中9项指标都在标准值范围,没有发现霉烂变质现象,但水份一项按14.0%的即广联所灿米交割质量标准,其中5502.3吨粒米水份合格,10607.7吨灿米水份超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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