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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如江,男,40岁,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下称深圳上证)。

    被告:朱耀林,男,29岁,司法鉴定研究所职工。

    1992年12月3日14时左右,朱耀林受张如江的委托,持张如江股票磁卡、资金存折至深圳上证,委托深圳上证买进“真空电子”股票。朱耀林在委托书的“股数或面额”栏中填写“110000”,在“委托人签章”一栏中填写“张如江”,限价13元。当时张如江的资金存折上存款余额为156702元。深圳上证接到委托单后,未审核磁卡、资金存折、身份证等“三证”,立即申报并成交,买进“真空电子”股票11万股,成交价在每股12.7至12.8元,包括其它费用应付人民币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的存款余额,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嗣后,朱耀林发现自己将1.1万股误写为11万股,要求撤销交易。但因已成交而无法撤销。当天晚上,朱耀林在深圳上证写下条子:“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真空电子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股民张如江。”同时,深圳上证还与朱耀林约定,深圳上证提供专线,要求朱耀林在次日内全部卖出多购的股票。当天晚上,朱耀林对张如江讲了上述情况。第二天,朱耀林仍到深圳上证卖出2万股,每股12.48元,实际得款247583.24元。而在同一天,张如江到另一证券公司卖出“真空电子”1万股,每股13.1元,实际得款129942元。由于张如江将其余“真空电子”股票均在另一证券公司报盘卖出,使得深圳上证无法再报盘,深圳上证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沙洪浜派出所报案。这时朱耀林才向深圳上证讲出其真实姓名。深圳上证即要求朱耀林打电话通知张如江前来。随后,深圳上证工作人员、朱耀林、沙洪浜派出所公安人员同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已卖出的3万股的股票款、未成交的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均划至深圳上证帐下。回到深圳上证,张如江也已到达。张如江同深圳上证协商,同意由深圳上证处理该批股票。12月10日,深圳上证以每股9.09元卖出其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实际得款721302.4元。综上,买进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付出资金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原有资金156702元,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以后卖出这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得款1098827.64元,深圳上证还有162179.06元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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