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王祖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尽管他为车辆进行了投保,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今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投保司机王祖丰的诉讼请求。
2005 年9月22日,原告王祖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丰县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王祖丰为其机动半挂大货车进行投保,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2005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6年9月22日24时止。双方当事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5 年12月22日晚11时,王祖丰驾驶所投保大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26KM处在主线调头时,与后方驶来的一小货车相撞。事故发后,王祖丰不敢在现场停留,而是驾车向上海方向仓惶逃跑。小货车驾驶员向警方报案后,警方及时将王祖丰人车截获。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三大队责任认定,驾驶员王祖丰因违章变更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祖丰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然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赔偿保险车辆损失及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合计23035元,保险公司则以其驾车逃跑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祖丰与被告丰县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王祖丰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在现场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驾车逃逸,后被警方拦截住,该情形下丰县财产保险公司有权依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做出拒赔的决定,遂依法判决驳回了王祖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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