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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公会公告有无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典型案例]

  这是一则典型的、应当引起保险业界重视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某市张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某市银行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于当年的4月8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市银行支行”。

  2001年11月,该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原持有该市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公告发布后没多久,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张先生两次因跌倒到该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病历卡记载病人陈述“摔倒后头痛……”,诊断分别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区域”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张沈先生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出血”。

  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告,2002年4月22日,她要求某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

  保险公司显然难以认同脑出血是“意外死亡”。2002年9月,该保险公司作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焦点问题]

  1、 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2、 保险同业公会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评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一、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某市银行支行”,所以刘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

  法庭认为,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是银行只是收取了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由张先生享有。由于张死亡,其妻刘女士继承了该案诉权。此外,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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