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大学生索要“大学教育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年满18周岁的女儿考入大学要求离婚的父亲支付“大学教育费”的案子,最终经法官调解后得到圆满的结束。
父母离婚,年满18周岁的女儿考入大学,不同住的父亲是否还要支付“大学教育费”呢?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女大学生索要“大学教育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经法官耐心调解,父亲从情理上每年支付女儿5000元,终于使这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大学教育费案件圆满结案。
2004年,家住镇江新区的姚某和妻子王某离婚,14岁的女儿芳芳随母亲生活,按照协议姚某每个月支付芳芳生活费300元,直至芳芳年满18周岁。2009年8月,姚某被南京某高校录取,每年需要交纳学费及住宿费5600元。而此时按照协议,姚某也停止对女儿的生活费供养。
王某在镇江一超市打工,收入勉强能维持自己和女儿的基本生活。面对四年2万余元的大学教育费,王某实在没有能力支付。无奈之下芳芳就要求父亲姚某支付自己的大学教育费用。但姚某认为芳芳已满18周岁,他对芳芳已经没有抚养义务,拒绝支付。2009年11月,芳芳以高额学费无法承担为由,将父亲姚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每年支付自己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3000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芳芳的诉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法官充分考虑到芳芳刚刚考入大学,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向姚某要求合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法律上没有依据,但确实也在情理之中。为了帮助芳芳顺利读完大学,法官多次找来姚某做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同意在芳芳读大学期间,每年支付给芳芳生活费及教育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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