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一场离婚官司引出婚前同居财产问题的处理,后法院经查实不构成事实婚姻,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对夫妻在打离婚官司时,女方称他们曾在婚前同居;而男方则否认这段经历,原因就是双方认为“婚前是否同居”影响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黄浦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是在1997年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原告叶某称,她与王某于1996年底因任职于同一公司而相识,并进一步建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她与王某同居在本市浦电路某弄的房屋内,该房屋由王某的父亲所有。2002年,她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她仍居住在浦电路房屋内,王某则每星期回来一两天。2004年11月,她在王某的驱赶之下,无奈搬离浦电路房屋,搬至婚后他们共同购置的本市东方路房屋,分居至今。她认为,她与王某已反目成仇,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断无可能,为结束业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她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延伸:
被告王某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辩称婚前双方并未同居,只是他将父亲的浦电路的房屋借给叶某居住,婚后亦未共同生活,他也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面对双方在“婚前是否同居问题”上产生的争议,法院认为,这是由于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问题存在法律上的认为偏差,均以为只要形成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实际上,婚姻法只是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并未规定男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共有、应否分割,主要是根据双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出资、有无贡献加以判断。因此,无论原、被告是否构成婚前同居关系,实际上仅凭这层关系,是无法改变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的个人归属。此外,原告还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法院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是在1997年同居,故不构成事实婚姻。据此,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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