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法庭调解
2005年3月28日,席继涛一纸诉状将刘红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5600元。席继涛起诉后,刘红丹认为席继涛的起诉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对席继涛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审判长宣布由于被告刘红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反诉部分不予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席继涛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证人常淑满和荆海棠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席继涛给了被告刘红丹4000元钱彩礼和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价值200元的衣服。而被告的代理人对此均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证人常淑满是原告的直系亲属,所以其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证人荆海棠的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提出由于荆海棠和被告两家原来曾有过纠纷所以其证词不足为信。 对此,原告代理人提出,常淑满与原告席继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法律没有规定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出庭作证。况且,荆海棠是朴实的农村妇女,其证词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和修饰,法庭应予采信。 经过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经庭下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红丹于2005年6月6日前给付原告席继涛1000元钱,原告席继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被告均担。
专家点评
法律不支持送彩礼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彩礼是我国很古老的一种民间风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怎么看待彩礼问题?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可谓源远流长。古代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寓意吉祥兼有公示之效。 现行婚姻制度以登记为必备条件,彩礼自然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变成了一种陈规陋习。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
显而易见,法律对彩礼持否定评价。 彩礼尽管有时也是一方“自愿”给予他人的,但这与《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不可等同的。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完全自愿行为,涉及的只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即使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不能改变这一特征。在彩礼关系中,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彩礼或聘金,虽然表面也属自愿,但这种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那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彩礼纠纷证人很重要 张斌:看到本案的庭审情况,我一直在想,对于赠送彩礼,双方往往都是约定俗成口头的一个东西,并没有文字材料。在赠送的时候,双方也不可能记录,我今天送给你的什么东西,价值是多少钱。但今后,如果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因此走上法庭的话,法院怎么才能认定当时的事实呢? 刘朝旺:在因彩礼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传统观念所致,收受彩礼的一方大多不可能给送彩礼的一方出具诸如收条等文字性凭据,但交付彩礼时通常有媒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在整个证据构成中占主要地位。证人证言也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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