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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婚约后彩礼应酌情返还(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收割机由南向北跨区作业,已成为我国农村水稻、小麦收割季节的一道风景线。收割机正常情况下都要通过汽车运输才能到达目的地,一旦运输途中出了事故,导致收割机受损,机主整个农忙季节都可能“打水漂”。那么,机主的收割利益损失该谁埋单呢?9月1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万某赔偿原告童某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同时责令被告万某承担可得利益损失 35000元。

  原告童某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2005年9月,童某与被告万某口头约定,万某用自己的卡车为童某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某支付运费。2005年9月8日,万某承运童某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某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某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事发后,万某向童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某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并引发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某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鉴定后,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某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的纯收入损失为35000元。

  原告童某诉称,被告万某承运我的收割机前往河南途中,发生卡车侧翻事故,损坏我的收割机并导致不能收割,对我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修理费19552元,而且包括收割收入损失350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对我的上述两项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被告万某既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童某与被告万某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万某应按约将原告童某的收割机在合理期限内承运到目的地。由于被告万某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自已的卡车侧翻,并导致原告童某的收割机同时受损,错过收割季节。万某不仅应赔偿童某全部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修理期间童某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第290条、第311条、第312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由于是口头合同,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而违约方的责任范围成为案件难点,其关键在于可得利益损失应否列入赔偿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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