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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

    2004年2月,某建筑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5日,该公司与甲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将旧房三间租给该建筑公司,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10年。4月10日,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共300平方米的厂房给建筑公司,月租金1500元。但建筑公司考虑到已和甲厂签订了合同,还有5个月就能租到房,没有必要为此违约,故未答应。2004年9月20日,甲厂新建房竣工,并搬进新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建筑公司即于2004年10月14日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厂却告知该建筑公司,甲厂已于2004年2月18日将三间房租给了个体户李某,李某已于2004年9月 30日搬进旧厂房。为此,建筑公司无法租到此房,重新另租厂房,损失30,000元。建筑公司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法律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且具有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厂故意隐瞒已将厂房租给个体户李某的事实,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该合同撤销,所以,甲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3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厂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要区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性质,主要是看本案合同是否生效。如生效,甲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且是附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条件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事实,这是与附期限合同的根本区别。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事实是: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乍看起来,这事实既有期限,又有条件,更多的人认为是附期限的合同。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因此,笔者认为,本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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