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夫妻同居权受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由来: 刘某和熊某(均是化名)结婚14年,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3年7月以来,丈夫熊某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妻子刘某向当地妇联投诉:“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让我在家独守空床。我成了弃妇,还遭遇了家庭暴力。” 一天晚上,丈夫熊某又一次夜不归宿,并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熊某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2003年7月3日,丈夫熊某因夜不归宿给妻子刘某写下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熊某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之后,丈夫熊某继续打下欠条,妻子刘某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这些欠条都写着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再后来,丈夫熊某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妻子刘某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索赔诉状。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丈夫熊某否认家庭暴力,认为那是妻子自残时落下的伤,“空床费”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本不是他本人自愿所为。但是,丈夫熊某没有提供妻子自残的证据,妻子刘某却出示了两次被打受伤住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丈夫熊某也承认夫妻俩曾多次打架的事实。围绕对“空床费”认定,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我国尚无先例,且于法无据,不应当认定。其理由是:

    (一)法律无明文规定。对于婚内承诺的“空床费”如何认定,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夫妻的感情不能用金钱来定价。而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二)法律认可的“共床”关系不是强制的。法律只能确认“包括性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际履行,则要靠夫妻双方的自愿。因为法律对性权利义务关系认可的唯一合法形式是婚姻。保护婚姻关系,就应当保护性权利和性义务。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也不能用任何形式强迫一方“共床”。双方只能自愿。而这一自愿取决于各自的“魅力”,那就不是法律的领域。如果是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婚内强奸。虽然我国对“婚内强奸”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至少也是一种虐待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