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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原审法院援引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之规定,认定张华夫妇收养弃婴徐海芹因未履行登记手续,故而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1984年8 月30日通过)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从而认定张华夫妇与徐海芹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张华夫妇对徐海芹(成年之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成年之后)徐海芹对张华夫妇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而徐海芹与其生父母(即李林、张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张华夫妇在其与徐海芹之间的收养关系未解除,且李林与张芹亦未要求解除徐海芹与张华夫妇之间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其起诉要求李林、张芹赔偿抚育费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田志友 王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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