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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订亲彩礼应否返还?(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 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何勇在与李娟订立婚约后赠送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赠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就失去了法律根据,依照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何勇有权要求李娟返还受赠的财物,李娟同时也负有返还基于婚约而取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董海徽 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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