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2、处理本案的理论依据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丈夫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务,是基于以下理论:
①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
②此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3、判决的履行问题
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决中强调,被告要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向原告偿还债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判决的切实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至于被告可以用于履行判决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修订的《婚姻法》放弃了前述转化理念,着重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使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固定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九“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否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诚然,这部分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但鉴于其在整个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一般不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占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也理应成为夫或妻偿还个人外欠债务的主要来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双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主要部分,且占的比重很大。另一种是法定的作为个人财产的收入,如一方单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若以婚后共同财产清偿一方个人债务,则必须以双方自主约定分割收入、使之转化为个人财产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强制分割。在未分割前,该财产处于夫妻共有状态,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对于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虽原则上讲可以用于还债,但其中的特定指向部分如伤残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因而亦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同时,该部分财产在夫妻婚后所得中仅占次要部分,且其中部分权利的性质属于期待权,并非人人都能现实享有。这是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因而,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现实权利,也是被告偿还个人债务的主要来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共同财产成为审理本案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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