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4、由此案引发的思索
①关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结婚和离婚是整个婚姻关系中两个重要的关节点,但它们并非是起点和终点。在二者之间,有婚姻存续关系;向前延伸,有婚约关系;向后延伸,有婚后关系,将结婚和离婚视为婚姻关系的起点和终点,只会阻碍立法者的视线,局限执法者的思维。故建议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将结婚和离婚作为重点调整对象的前提下,不应忽视对涉婚各个阶段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调整。
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配套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兼采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共同制,夫妻对于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共同制处理。对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因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程序繁琐,另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夫妻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少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缺乏有关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本案的审理即是一例。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只得转而求助于民法基本理论,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正确阐释来解决纠纷。
故而,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建议今后在婚姻家庭立法中采纳国外已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婚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或债务关系,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或尚未提起离婚诉讼,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对他方进行赔偿或清偿,那么首先应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或清偿判决。这样,就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婚姻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及债务纠纷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的特点,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中适当加入公法渗透,把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有利于对被侵权人或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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