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二中民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淑林,女,六十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电视研究所工人,住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三七一号。
委托代理人梅林,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魁柄,男,六十三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三十七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鸿宾,男,六十二岁,汉族,北京市人,河北省石油物探局退休职工,住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三七一号。
委托代理人李庆,男,三十四岁,北京和平宾馆职员,住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三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鸿香,女,四十九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东华美琪时装公司门市部退休工人,住本市朝阳区劲松西口八三二楼二门四《号。
委托代理人金奇源(邵鸿香之夫),五十岁,北人集团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住址同邵鸿香。
委托代理人张元,男,二十三岁,北京市辉煌广告艺术公司经济助理,住本市朝阳区劲松路二号。
原审被告邵鸿敏,女,四十六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客车总厂四厂工人,住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十八号。
委托代理人姜安秋,男,四十九岁,北京汽车制造厂干部,住址同邵鸿敏。
上诉人邵淑林、邵鸿宾因继承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8)东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六月,邵鸿香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父母生前共同立下遗嘱,将五间平房全部遗留给我所有,并经公证。现二位老人已去世,哥哥邵鸿宾不同意由我一人继承,故要求按我父母遗嘱继承五间平房。邵鸿宾则称,其母生前已将我们居住多年的两间西方赠与我妻,故不同意邵鸿香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追加邵鸿宾之妻邵淑林为第三人,并确认被继承人邵书言、杨文秀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系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杨文秀生前虽有赠与部分房屋之意,但赠与未实施,故赠与字据效力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效力,据此,原审法院遂于同年十一月判决:一、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三七一号邵书言多下房产五间其中西房两间、东房三间归邵鸿香所有。二、驳回第三人邵淑林要求将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三七一号西房两间确认为自己所有之诉讼请求。
判决后,邵淑林、邵鸿宾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确认赠与有效。邵鸿香、邵鸿敏均同意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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