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庆民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黄守仁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6日,黄守仁之子黄成斗病故,在留下的遗产中,由其二婚妻子乔淑云与黄成斗三个女儿及黄守仁协商于1998年8月19日成立遗产分割协议,并由黄群、黄敏、乔淑云在协议上亲笔签字,黄守仁、黄静的名字由黄敏代签,黄守仁、黄静对黄敏代签协议予以认可。协议约定,乔淑云从遗产分割出价值320000.00元财产给黄守仁、黄群、黄敏、黄静,由其自行分配,其中包括现金150000.00元、桑塔纳轿车一辆(黑E94798),折价100000.00元、京岛轿车一辆(黑E21140)折价20000.00元,板房一座、折价30000.00元、先锋音响及爱华VCD一台折价20000.00元。之后乔淑云把150000.00现金及上述财产交给了黄敏。黄敏将现金15万元交给了黄静。1999年3月19日黄敏给付黄守仁10000.00元。故黄守仁要求分割协议中应属于自己的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群、黄敏、黄静一次性给付黄守仁人民币30000.00元(已给付10000.00元),此款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其继承黄成斗的遗产现金150000.00元、桑塔纳轿车一辆(黑E94798)、京岛轿车一辆(黑E21140)、板房一座、先锋音响及爱华VCD各一台归黄群、黄敏、黄静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00元,由上诉人黄守仁负担2610.00元,黄敏、黄静、黄群负担26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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