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章民初字第5657号
原告齐振厚,男,生于1948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邵庄村。
委托代理人齐淑婷,女,生于1975年7月3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邵庄村。系原告齐振厚之女。
委托代理人袁善峰,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齐振英,女,生于1952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
原告孙继芹(曾用名齐振玲),女,生于1954年1月16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绣惠镇回北村。
原告邓胜基,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
原告邓遵姬,女,生于1958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绣惠镇夏家磨村。
委托代理人原告邓胜基,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系原告邓遵姬弟弟。
原告邓富荣,女,42岁,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绣惠镇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原告邓胜基,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系原告邓富荣哥哥。
原告邓淑华,女,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
委托代理人原告邓胜基,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索家村。系原告邓淑华哥哥。
被告齐振远,男,生于1949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邵庄村。
委托代理人齐曙光,男,生于1980年2月25日,汉族,章丘市刁镇刘官小学教师,住章丘市刁镇邵庄村。系被告齐振远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振厚与被告齐振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会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齐振英、孙继芹、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邓淑华为本案共同原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振厚、齐振英、孙继芹、被告齐振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邓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振厚诉称:我与被告齐振远、被继承人齐振忠系亲兄弟关系,齐振忠生前系孤寡一人,未娶妻生子,先后在刁镇农机站院内砂轮厂和刁镇天和家具城上班,2002年12月2日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齐振忠遗产有:位于章丘市刁镇邵庄村的房屋一座(5间)、抵帐来的旧砂轮一宗、家用物品一宗、存单2张计款11000元。旧砂轮现在我处存放,其他财产均由被告占用。我们兄弟姐妹共5人,齐振英诉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齐振玲自幼由他人收养至今,已丧失继承权,齐振秀早已死亡,故被继承人齐振忠的遗产应由我与被告二人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