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雨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王翠香,女,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金陵汽车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本市白下区马标26栋5单元1楼东。
委托代理人陈飞,江苏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孝?裕?男,1923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中路王村10号。
委托代理人党明林,本市雨花台区雨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福洲,男,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南京市秦淮河道管理处干部,住本市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中路王村67号。
被告王孝炎,男,1930年9月15日生,汉族,南京红旗服装厂退休工人,住本市雨花台铁心桥马家店村中路王村59号。
原告王翠香与被告王孝?浴⑼跣⒀追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王孝?约捌湮?托代理人党明林、刘福洲,被告王孝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翠香诉称,两被告系原告胞兄,于2004年底将原属于遗产的房屋(位于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马家店村中路王村)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要求判令原告继承补偿款35082.6元。
被告王孝?员绯疲?原告于1954年上技校户口即由农民转为居民,1956年毕业后即居住在城区。1975年两被告即分家居住在该中路王村的三间房屋内,一家一间半,其母杨素珍于1987年去世至今已经十七年余,原告对分家等事情均十分清楚。2004年底中路王村拆迁,两被告以房屋置换的形式安置。原告现起诉要求将被拆迁房屋进行遗产继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不符合继承的真实状况,不同意原告请求。
被告王孝炎辩称,中路王村被拆迁的三间房屋是自其爷爷王广田留下的,其父王德浦系独子,于1943年病逝,其母杨素珍亦于1987年去世,讼争房屋转到两兄弟名下。认为原告生活条件较好,希望原告放弃继承主张。
经审理查明,本案讼争房屋原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马家店村中路王村,共计三间,合计占地95.68平方米。该房屋系王广田(原被告爷爷)生前建造,后留给其独子王德浦,王德浦有妻杨素珍、两子王孝?浴⑼跣⒀准耙慌?王翠香。王德浦于1943年病逝,其妻在女儿王翠香成年后被接往城区生活。1975年两被告王孝?浴⑼跣⒀赘靼敕旨遥?1976年左右原告王翠香将其母杨素珍送回中路王村与两被告生活直至1987年去世(农历九月初十)。杨素珍去世前,王翠香每月去两被告处看望其母。2004年12月,已经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的该讼争房屋被拆迁,经面积置换、同时以每平方1100元的价格补贴超出原48.6平方米的不足面积后各得韩府山庄安置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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