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沙民初字第106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洪,女,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43号4-1。
委托代理人任德志,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干部,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22号6-2。
原告李洁、李颖与被告蒋维平析产、分割遗产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咏梅独任审理,于2005年1月4日、2005年1月11日、200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洁、李颖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家胜,被告蒋维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原告李洁、李颖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04年11月8日依法冻结了重庆西南医院应退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洁、李颖诉称,要求依法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
原告李洁、李颖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李继华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登记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渝碚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二原告是李继华的子女以及李继华已经死亡的事实。
2、重庆市沙坪坝区汽车驾驶学校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继承人李继华去世后,按照有关规定其亲属可获得丧葬费2,000元、补发7个月的工资4,616.50元、2004年10月的工资672.50元及补调费和丧抚费495元,共计7,784元。
3、被继承人李继华在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帐号为8399770010200009295的活期帐户详细信息,以证明被继承人李继华住院期间的费用是用该活期帐户上的存款来开支的,2004年10月9日该活期帐户上的存款19,000元被取走。
4、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小龙坎房管所出具的说明及1998年7月17日被继承人李继华购买房屋增加面积产权时的交款收据二张,以证明被继承人李继华生前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部分产权。
5、蒋维平在2004年10月11日签字认可的被继承人李继华丧事处理费用清单,以证明蒋维平在2004年10月9日从李继华在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活期帐户上提取存款19,000元及收取的礼金4,500元,扣除因丧事开支的费用外,尚余8,500元在蒋维平处。
6、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以证明李继华的医疗费报销情况。
被告蒋维平辩称,被告与被继承人李继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座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87号附2号7-3的房屋的部分产权及其他家用电器及家具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该房屋及被告与李继华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其他财产属被告与李继华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分得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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