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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锋等诉上海市行知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提示」

  中、小学生在就学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其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所在学校应否“因监护失当”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详尽规定。本案即是因在校初中生意外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上诉人):陈伟锋

  原告(上诉人):刘佩芳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行知中学

  被告(被上诉人):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1997年6月25日,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与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据该合同,由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上海市行知中学综合科技楼”。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施工期间,于毗邻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餐厅南侧搭建了一幢二层楼临时工棚(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对此无异议,该工棚已于1998年8月初拆除)。1998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6日,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总务处安排员工对该校食堂二楼学生餐厅的餐桌、椅进行油漆。油漆期间,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在学生餐厅入口处置放有警示性黑板,提醒学生注意油漆事宜。1998年4月16日11时40分许,原告陈伟锋、刘佩芳之子,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初三学生陈毅在学生餐厅就餐时,感觉不适,遂跑至餐厅南侧窗台,进而翻越窗台,爬至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搭建的临时工棚屋顶上,后坠落倒地。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发现此情后,即派员将陈毅先后送至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宝钢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陈毅于当晚死亡。经宝钢医院临床诊断,死因为: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在救治陈毅过程中,原告陈伟锋、刘佩芳向宝山中心医院支付了医疗费计1676.5元,向宝钢医院支付了医疗费计3659.66元。在上海宝山医药公司乐康保健药店购置了“人体白蛋白”6支(计1381.2元)。同年4月18日,陈毅遗体在上海市宝山区殡仪馆火化。原告陈伟锋、刘佩芳向该殡仪馆支付了人民币5345.16元。

  原告陈伟锋、刘佩芳诉称:陈毅生前患有哮喘(过敏源系油漆)。1998年4月16日中午,在学校餐厅就餐的陈毅闻到油漆味后(该油漆味系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在学生餐厅内油漆餐桌、椅形成),感觉身体不适,因现场缺乏监管老师,陈毅诬免休克窒息,从餐厅窗台处跨至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搭建的、距餐厅窗台不足一尺的工棚屋顶上后不慎坠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市行知中学未尽监护职责;被告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搭建的工棚未设防护设施,且屋顶材质光滑,致陈毅坠亡。两被告均有过错,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陈毅生前抚育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赞助费计375088.32元,并负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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