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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职工未完成工作任务扣罚职工工资应
www.110.com 2010-07-24 17:57

    申诉人:李某,男,48岁,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

    1996年4月1日申诉人受聘于某公司,从1996年11月起被诉人开始拖欠申诉人工资,理由是申诉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申诉人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被诉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工作安排及工资支付等方面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月工资为7000元,负责电脑编程工作。由于申诉人由被诉人安排为某毛织厂编制的一套企业管理网络软件未能达到客户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电脑员进行了修改。被诉人遂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间,共拖欠申诉人工资21000元。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申诉人与被诉人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对某毛织厂管理网络软件的编制工作作出任何具体约定,故根据《劳动法》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工资。而申诉人由于所编制的软件未能投入使用,故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被诉人只能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申诉人未完成工作当月工资,最高处以20%的经济处罚,其余欠申诉人的工资,由于被诉人没有依据扣申诉人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因而此部分工资属无故拖欠,故被诉人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某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计发申诉人的经济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须支付申诉人工资21000元,经济补偿4900元及赔偿金23142元;

    2.被诉人对申诉人未完成工作任务可处以1400元的经济处罚;

    3.仲裁费420元由申诉人承担156元,被诉人承担364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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