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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违纪“炒股”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申诉人:吴某某,男,34岁,某某大酒店电工。

    被诉人:长沙某某酒店。

    案情:1997年10月24日,吴某某被某某酒店以其擅自参与“炒股”,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处理。申诉人吴某某接到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甚感不服,遂以酒店因其私自“炒股”而开除其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剥夺了其申辩的权利,以及处分过重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1988年7月,参军服役多年的吴某某复员,被当地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到当地开业仅有半年的(中外合资)某某大酒店(该地唯一的三星级酒店)动力部配电房当电工。1995年8月6日,吴某某与某某大酒店签订了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10月18日,某某大酒店下发[1996]第063号《关于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股票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违者一律以开除论处”:“对于已私自购买了股票的,请各单位认真进行登记,并于10月22日将情况报酒店证券部”(因为某某酒店股票已在半年前上市交易,其绝大多数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持有大量酒店职工内部股)。当日下午,酒店动力部召开行政主管(班组长)会议,传达《通知》内容,要求各主管传达到其下属所有员工,并在动力部员工签到离岗打卡处和门口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复印件;10月21日,动力部配电房行政主管江某某口头向吴某某传达《通知》内容:一是严禁员工私自进入股市“炒股”;二是原已参与“炒股”者则在明天前到酒店证券部登记处理;三是如有违反,一律开除公职,没有退路。1996年10月22日,吴某某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吴某某手持买卖股票相关证卡到当地某建设银行证券交易厅“炒股”时,正好被酒店巡查人员李某某等三人发现,并立即向酒店人事部报告此事。10月23日,酒店人事部将开除吴某某的意见征求酒店工会同意后,立即召开酒店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开除吴某某公职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日,吴某某在听从动力部经理陈某某的意见(写份认真点的检讨,以便有最后说情机会)后,向酒店写出书面检讨: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希望酒店能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改正。10月24日,某某大酒店以吴某某私自进入股市“炒股”,对酒店《通知》置若罔闻,明知故犯,根据《通知》规定,对吴某某作出开除公职处理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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