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情]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 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5年11月28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马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情况]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排除性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