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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劳动发生工伤如何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中的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虽带有实习性质,但由于张某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本案中,张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虽与用人单位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且已作了履行。但张某回家后,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其工伤费用与实际赔偿标准相差甚远,遂按照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事故经认真调查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伤害事故应属工伤。某有限责任公司虽不服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工伤认定均作了维持。况且,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的工伤作出了劳动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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