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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袁某、刘某、肖某等18人,系某市纺织精纺车间全民合同制工人

    委托代理人:谭某,系某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全权代理

    被诉人:某市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某市纺织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被诉人纺织厂主管局某市轻工纺织局法律顾问室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系某市纺织厂劳资科科长,一般代理

    1997年2月24日,某市纺织厂向袁某、刘某、肖某等18人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到厂劳资科办理交结、经济补偿金等手续。袁某、刘某、肖某等不服,向某市总工会政策咨询,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谭某认为某市纺织厂与袁某等人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即以电话方式商议于菜市劳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负责人,得到同样意向,即明确向袁某表示,菜市纺织厂不能终止合同,如愿意本人可以代理申请仲裁。3月31日,袁某、刘某、肖某等18人推举袁某为仲裁代表人并全权委托谭某申请仲裁,要求宣布某市纺织厂终止与定某等18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依法又签订了一个同期限同内容的劳动合同。

    [调查核实情况]

    1989年3月,被诉人菜市纺织厂从地处山区某县迁移到某市郊区。同年9月,被诉人经主管局菜市轻工纺织局同意上马精纺车间,11月底,申诉人袁某等18人经某市劳动局社劳科批准被录用为被诉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0年12月31日,被诉人与18位申诉人签订6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经菜市劳动局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合同时则第12条有"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如需续订,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1992年3月开始,由于被诉人经营不景气,被诉人精纺车间除固定工安排进行从事第三产业外,剩下18名女工(即18名申诉人)则口头与厂劳资料协商放长假,双方达成"互不找"协议:被诉人全额为申诉人缴纳养老、待业和工伤保险(含劳动者个人应缴部分),申诉人不领取生活费。此后18名申诉人离开被诉人在外或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从未到被诉人厂办公和生产区去过;被诉人自此之后亦从未为申诉人缴纳过养老、待业和工伤保险费用。1996年lo月,被诉人与香港公司合资生产高级内衣的精棉纱,生产全面恢复;1997年2月21日,被诉人职工代表大会(申诉人是职代会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后未参加会议)通过了被诉人厂长陈某提出的终止与18名申诉人和1997年2月24日合同到期的其他29名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决定的议案。当日,终止合同的<决定=在厂部生产生活区内广播和张贴。同月24日,劳资科派人将印有"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字样的书面文件先后送到申诉人家中,通知要求18名申诉人限在七日内到厂部劳资科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金领取等手续;逾期未办,一切后果自负。肖某、刘某、哀某等不服,商量去总工会咨询一下。2月26日,袁某来到某市总工会法律部,找到部长谭某,介绍了一些情况后,谭某回答"这应该是你们与厂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讲"自己拿不准"的同时,拿起电话给某市劳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负责人奉某,奉某听完谭某的简单介绍后,亦表示同意谭某的看法,应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厂方终止劳动合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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